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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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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民商事仲裁调解中心线上调解规则
发布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次数:755 分类:仲裁规则

  第  为了公正、和谐、高效地化解民商事纠纷,规范依托仲裁调解平台开展的线上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赔偿纠纷以及其他涉及当事人可处分权利的争议,均可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的线上调解平台“台州民商事仲裁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进行线上调解。

  适用本规则的案件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纠纷发生后请求调解中心线上调解的;

)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线上调解的其他情形。

  线上调解应当恪守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或各方当事人有共同请求调解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可启动线上调解程序。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调解或者继续调解,调解程序即告终止。   

  线上调解的程序和实体处理允许有较大的灵活性,但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线上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和所有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调解的事项、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申请线上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线上调解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指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

  线上调解由一名调解员进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中一人主持调解。无法共同选定的,由调解中心指定首席调解员,由其主持调解。

第九条  主持或者参与线上调解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接受调解前或者调解过程中进行披露:

(一)是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仲裁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仲裁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关系的。

当事人在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披露上述情形后或者明知其具有上述情形,仍同意调解的,由该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继续调解。

   线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换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更换后,当事人仍不同意且拒绝自行选择的,视为当事人拒绝调解。

第十  调解中心对当事人申请线上调解的,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可以在接受调解中心委派调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协助调解中心通知对方当事人,询问是否同意调解。

对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法联系对方当事人的,调解员应当写明原因,终结线上调解程序,即时将相关材料退回调解中心,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  主持线上调解的人员应当在组织调解前确认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方式,并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各方当事人均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的,指定在同一时间登录仲裁调解平台;无法在同一时间登录的,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分别指定时间开展音视频调解;

(二)部分当事人不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的,在调解中心、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其他便利地点,为其参与线上调解提供场所和音视频设备。

线上调解过程中,部分当事人提出不宜通过音视频方式调解的,调解员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组织现场调解。

第十  线上调解开始前,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通过证件证照线上比对等方式核实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告知虚假调解法律后果。

第十  线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语音、文字、视频等形式自主表达意愿,提出纠纷解决方案。除共同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外,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证据等,不得在仲裁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或者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  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就所有或者部分调解请求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线上制作或者上传调解协议,当事人和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上进行电子签章;由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组织电子印章,调解组织没有电子印章的,可以将加盖印章的调解协议上传至仲裁线上调解平台。

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均完成电子签章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并通过仲裁调解平台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内容主动履行。

十六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记入调解笔录并按仲裁外调解结案,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本委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本委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制作调解书或者裁书结案。

十七  线上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基本情况、调解不成的原因及时向调解中心进行反馈。

十八  本委在出具调解书或裁决书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可能采取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手段实施虚假调解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委不出具调解书或裁决书

经审查认为构成虚假调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将线索和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十九  线上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限自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仲裁调解平台确认接受委派委托或者确认接受当事人申请之日起算。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线上调解程序终结: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撤回调解申请;

(三)在调解期限内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四)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

(五)当事人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六)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且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延长调解期限的合意;

(七)当事人一方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章;

(八)其他导致调解无法进行的情形。

 第二十  调解中心负责线上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选任确认、业务培训、资质认证、指导入驻、权限设置、业绩评价等管理工作。调解中心设立调解员名册,调解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调解员名册。

第二十  调解员不得在就同一或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证人,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  则的规定与《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同的,执行本规则。

二十四  本规则自2023731日起施行。